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所得稅匯算清繳自查表如何填寫

所得稅匯算清繳自查表如何填寫

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實行匯算清繳方式,核定企業所得稅定額的納稅人(B類)不實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考慮幾個方面:

1.收入:檢查企業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賬款是否還存在,應確認為收入而未入賬;

2.成本:檢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檢查企業的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預提費用和稅前費用是否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

4.稅收:檢查企業是否努力提取和繳納各種稅收;

5.彌補虧損:依法以企業當年(5年內)實現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6.調整:上述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增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此計算繳納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

特別註意: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提到的納稅調整是調整表而不是調整賬,在會計上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做調整,只影響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稅前利潤。所得稅匯算清冊沒有國稅和地稅之分,很多地稅匯算清冊都是手工制作的。詳見國稅發[2008]101號。

下載地址為:/n 8136506/n 8136593/n 8137537/n 8138502/8475452 . html國稅發[2008] 101。即國稅函[2008]65438號+0081,具體網址為:http://202.108 . 90 . 146/國稅/action/get文章查看1.do?id=5138。flag=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此表又稱主表,是以納稅人的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計算“納稅調整後的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送資料四個部分。第壹部分“利潤總額的計算”中的項目應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計算和填列。對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其他國家執行統壹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根據其利潤表項目,分析填寫與本表不壹致的項目。這部分要求納稅人根據核算結果填寫相關的收入、成本和利潤,體現了間接法設計表格的思想。如果企業沒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執行,必須先按照相應會計制度的要求調整到正確的會計結果後再進行報告。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中的項目主要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和虧損彌補。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以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在“納稅調整增加”和“納稅調整減少”欄中反映。需要註意的是,所得稅法中的優惠政策應直接從利潤中作為減稅項目,單獨反映在主表中。換句話說,減少這些優惠項目後,可以出現負的結果,可以用未來幾年的利潤來彌補這個損失。但21行創投企業投資70%的折扣,只有在所有減持項目減持後有正結余時才能抵扣,不能有負結果。此外,新的申報表要求,如果在中國境內有虧損(包括上壹年度虧損),而在中國境內沒有收益彌補,則應由境外收益彌補境內虧損。因此,在納稅調整中,應將15行“調減稅額”已調減的境外所得,通過第22行“加計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境內虧損”欄,重新加計至應納稅所得額。第三部分“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項目,主要是在計算年度應納稅額的基礎上,扣除稅收優惠政策中的減免稅、稅收抵免和預繳的稅款(包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和所在子公司預繳的稅款),取得“本年應納(退)所得稅”。同時,考慮到部分企業有境外所得,根據居民企業全部所得在中國納稅的規定,境外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所得稅,但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按規定抵免,抵免限額不得超過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境外所得應納稅額。這壹內容體現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和第32行“減:境外所得所得稅抵免”的調整上。2.收入明細表和成本明細表這兩個表主要反映企業的收入和成本明細,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數字直接取自該表。這兩個表之間有密切的關系。成本費用表中的數字與收益表中的數字直接對應。只有期間費用中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與收益表中的不對應。本表分為三類企業明細,即壹般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本文中的利潤表和成本表是針對壹般企業的。利潤表分為兩部分: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和營業外收入。填寫此表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1)銷售(營業)收入總額是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的基數,九項營業外收入不能計入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包括三部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不是直接填在主表的數字,而是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才是填在主表的數字。(2)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上不入賬,但在稅務上要求視同銷售收入的收入。視同銷售也是並入銷售(業務)收入計算三項費用的基礎。有些資產處置收入在會計上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但在稅務上仍作為銷售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如果壹個企業由於執行會計準則而將壹些資產作為收入處理,它將不再作為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政策解讀:付匯別忘了開“稅務證明”。

2009年稅收政策重大調整大事記

政策解讀:個人轉讓限售股需繳納所得稅

國稅函[2065 438+00]148號:明確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口徑。

2009年企業所得稅主要稅收政策(壹)

固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收入應確定為銷售。(3)視同銷售中的“視同銷售收入的非貨幣性交易”與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入”不同,不能重復填寫。“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用於報告納稅人的非貨幣性交易,在會計核算中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根據稅收規定,應視為應納稅所得額的銷售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入”用於反映納稅人根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已確認為損益的非貨幣性交易的金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交易,且交換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應當報告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換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填寫收到的保費對應的收入。可以理解為,如果交易收入已經入賬或部分入賬(溢價部分),則在營業外收入中體現;如果在會計上不計入營業外收入,則應在視同銷售中反映為“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的調整。(4)營業外收入中的“債務重組收入”和“捐贈收入”,由已將這部分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的企業填報。如果這部分收入未計入營業外收入,則在納稅調整項目表中填列,不需要填寫此欄。與收入明細相對應的是成本明細。因此,成本明細中的項目也包括兩部分:銷售總成本(收入)和營業外支出,區別在於增加了“期間費用”部分。總銷售(收入)成本也分為三部分: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視同銷售成本。企業在填寫收入明細時,可以在成本明細中填寫相應的成本明細。3.納稅調整項目列表該表是所有納稅申報表中的核心表,會計與稅法的所有差異都在該表中有所體現。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收入調整項目、扣除調整項目、資產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其他七大類進行分類匯總。數據列設置為四列:賬戶金額、稅額、增加金額、減少金額。“賬面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稅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帳戶金額和稅額之間的差額就是調整。此表調整項目較多,需要填寫55行,每壹項基本都涉及壹個稅收政策條款。因此,要求納稅人熟悉稅收政策法規,填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會計上沒有收入核算的資產或勞務,而納稅要求則視為需要調整銷售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分別作為收入調整項目中的調整項目和扣除調整項目中的減少項目,分別在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中進行調整和反映。(2)會計和稅務在時間性差異上對收入的確認存在壹些差異,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中列示,主要表現在分期付款收入的確認、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勞務收入、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產品分成和其他收入的確認。(3)股權投資收益確認的差異列示“權益法調整為初始投資成本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損益”,主要反映會計上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收益、持有收益和采用實際成本法確認投資收益的差異。(4)境外所得、投資所得、境外成本和投資損失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需要減少海外收益和投資收益,增加海外成本和投資損失,並在“海外應納稅所得額”中反映。(5)對於企業重組中存在的差異,調整表專門列示了“特殊重組”和“壹般重組”,主要填報企業合並、分立、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等應稅(免稅)重組活動的稅務和會計處理差異。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稅發[2000]119號對此有明確規定,新個稅法在這方面沒有明確政策。(6)稅收優惠政策中減少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在收入調整項目中作為減少項目減少,主要包括免稅收入、減少收入、減免稅項目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但是,附加稅扣除在扣除調整項目中反映為減少項目。(7)非稅收入主要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財政撥款。壹般企業按照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定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但是,企業非應稅所得中用於支出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用於支出的非應稅收入形成的資產折舊和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分紅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八)合理的工資薪金,允許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範圍。但有些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由於原工資中留有節余,按原規定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以前年度的節余可以反映在“工資薪金支出”中,作為壹個稅收調整和減少項目。(9)職工福利費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不得按比例扣除,有結余的優先使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應當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從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基金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0)超過稅法規定比例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結轉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1)業務招待費扣除6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1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銷售在會計和稅收法規上的處理存在差異。在會計核算中,將租入或購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支付價款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支付價款與入賬價值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計稅基礎,在稅務上不承認融資費用,但允許融資費用計入資產。融資費用與租賃或買賣雙方會計上的稅金的差額,應在“與當期確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的財務費用”中反映。(13)資產的調整項目主要是由於資產的會計基礎與稅計稅基礎的差異,折舊攤銷年限的差異,導致入賬成本的折舊攤銷費用核算與稅法規定不壹致,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申報。(14)新稅法不允許計提壞賬準備和資產減值準備,但在會計核算中可以計提,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準備金調整項目”中。(15)房地產企業產品開發完成前的收入計入預售賬目,不計入銷售收入,且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要求預售收入按壹定比例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年度預計利潤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當預售收入在開發完成後轉為銷售收入時,原預計利潤應沖減應納稅所得額。這壹調整體現在“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中。需要註意的是,預期利潤部分繳納的稅款不是預繳稅款,而是當期實際應繳納的稅款。(16)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調整屬於壹般納稅調整,關聯企業之間的調整屬於特殊納稅調整。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在“應納稅所得額特別納稅調整”中調整反映。《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用下壹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本表用於填寫本納稅年度及以前五年發生的未稅前彌補的虧損。填寫此表時,請註意以下幾點:(1)填寫順序和年份不能錯。“今年”是最終結算的壹年。2008年結算的話,就填2008年。確定了今年的年份後,第五年到第壹年依次是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樣,“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壹欄中的前四年、前三年、前兩年和前壹年分別為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表示2003年以後年度(即前五年)實現的利潤彌補了虧損。(2)稅法規定,企業實行免稅合並或者分立的,被合並或者分立企業實現的利潤可以按照規定彌補被合並或者分立企業轉移的虧損。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被合並企業承擔。如果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法定補償期,被合並企業可以繼續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收益彌補。具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壹個納稅年度內能夠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的收入=壹個納稅年度內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前的收入×(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合並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文件還規定,分立企業的分立資產所對應的稅目,由接受該資產的分立企業繼承。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虧損,可以按照被分立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被分立資產的被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因此,填寫“企業合並、分立產生的可彌補虧損”,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2008年以前分支機構按獨立納稅人納稅後尚未彌補的虧損。新個稅法對企業改制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政策尚未發文,需要等待新政策明確。(3)企業虧損超過5年未彌補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彌補;補償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