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向用人單位和個人通報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也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劃撥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或者拍賣相當於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未繳納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等壹下。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其繳納!拒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或者拍賣與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支付社會保險費。”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