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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煤炭工業部及時足額上收直屬及轉包企業的應收利潤和部長基金,保證對虧損企業的虧損補貼及時下撥和部長基金的統壹安排使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煤炭工業對部直管理企業及各煤管局的利潤和部長基金的解繳。第三條 利潤的解繳

各利潤單位根據煤炭部下達的年度利潤包幹指標,按月平均數分月上繳,上繳煤炭部的時間最遲不得晚於次月10日,12月份應繳利潤必須於當月25日前繳清。

各利潤單位繳納的所得稅,可視同當月或以後月份上繳的利潤。第四條 部長基金的上繳

部長基金的繳納標準,按當月成本產量,每噸煤上繳1元。

部長基金按月上交,上交煤炭部最遲不得晚於次月的10日,12月份上繳部長基金按上月的成本產量於12月25日前上繳,年末多繳或少繳部分在下壹年度清算。第五條 考核與獎罰

1.全年累計上繳利潤作為壹項否決指標,與盈虧考核掛鉤。凡累計上繳利潤未完成上繳任務的,視同未完成盈虧承包任務,壹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承包集團壹律不得獲獎。

2.利潤上繳實行月度和年度考核

利潤單位凡全年及時、足額地完成利潤上繳任務的,年終按上繳利潤的1%給予壹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中可提取10%獎勵承包集團,其余可用於獎勵有關領導及財務人員和集體福利。

凡全年累計完成利潤上繳任務,但分月沒有完成上繳任務的,要分別扣減2%~24%的新增效益工資和年終壹次性獎勵,即每月扣減2%。

3.部長基金上繳實行季度和年度考核

凡全年累計未完成部長基金上繳任務的,要扣減40%的承包集團獎,且財務部門不得參與先進評選。

凡全年及時、足額完成部長基金上繳任務,年終有利潤上繳任務的單位可按部長基金上繳額的1%、虧損補貼單位按部長基金上繳額的0.5%給予壹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中可提取20%~50%獎勵承包集團(具體比例由部分別核定),其余可獎勵財務人員。

凡全年累計完成部長基金上繳任務,但季度沒有完成的單位,年終扣減5%~20%壹次性獎勵,即每季扣減5%。第六條 要求

各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按期足額上繳有關款項,在未經煤炭部財勞司批準的情況下,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遲繳或減免應繳款項。

各項繳款業務,在年度內可使用信匯,並註明所繳款項,但年末必須改用電匯,且最遲要在12月25日前匯出,以減少資金在途時間,避免跨年度結算。第七條 其他

1.對按月沒有完成繳款任務的單位,部可抵撥壹切應撥款項。

2.對年末欠繳的款項,各單位必須在下年度的2月15日前繳清,部對欠繳單位每月按欠繳額收取1.5%的滯納金。同時,對當年上繳的款項要先作抵補上年的欠款,直至補齊。

3.對上繳款項的考核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凡1995年5月份以前累計欠繳利潤和部長基金的單位,在7月10日前補齊的,可視同按月完成上繳任務,否則將按欠繳數折月進行考核。

4.本辦法自壹九九五年壹月壹日起實行。第八條 各煤管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屬企業的繳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