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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上海戶口。我交了兩年的住房公積金,打算離開上海,回老家發展!可以提取公積金嗎?我能提取現金嗎?

第五章退出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者遷出自治區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而未重新就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在壹年內壹次或者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商品住房的,職工應當在壹年內憑有效購房賬單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賬單實際金額,購房存款賬單不能作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集資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職工可在壹年內憑有效購房發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住房支出。

第三十條外來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購買自住住房或者在其戶口所在地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可以憑購房合同、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三十壹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審核所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退回備查):提取時須寫個人申請,提供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如結婚證遺失,可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戶口本。除了已調出單位的員工(在中心倉儲部),其他員工將材料提交給單位經理處理。

(壹)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具房產局備案的購房合同;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必須提供相互關系的證明。

(二)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貴港市房改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和《出售國有住房產權比例核定通知書》(房改辦確認)。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證和交易票據。

(四)購買拆遷安置用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和房屋拆遷部門出具的專用收據。

(五)建設自住住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土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兩年,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大修、翻建自住房屋,必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危險鑒定證明和房屋產權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

房屋裝修是指所有房屋拆除,單獨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改造工程適用於因自然災害損壞嚴重,失去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大修是指對建築物的承重結構進行部分拆除、更換和加固,且壹次性費用超過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的工程。大修主要適用於破損嚴重的房屋。

(六)參加集資建房的單位,提供集資建房批準書和職工花名冊(或與集資單位簽訂的集資協議)以及集資單位出具的專用收據。

(七)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在管理機構登記的《租賃合同》和工資證明。

(8)償還購房貸款本息:1。償還公積金住房貸款,出具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和配偶身份證明。2、償還銀行住房貸款的,出具銀行打印的還款清單(必須反映貸款余額)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及配偶的身份證明。

(九)離休、退休證明或批件的發放。

(10)戶籍遷出自治區的,出具外地戶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籍證明,與原單位離職證明或在其他城市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證明;工作調離自治區的,出具對方的工作和人事關系調動函;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應出具出國戶口註銷證明或出國永久居留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或境外身份證。

(十壹)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後未就業的,由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協議和重新就業的相關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出具鑒定機構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和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證明或死亡宣告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繼承公證書或單位責任書、繼承人申請書(公證書或責任書指定的繼承人應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和申請書,未成年人提供戶口簿)。

(十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市(縣)居委會出具並經市(縣)民政部門核實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十四)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十五)取款(銷戶)金額高於五萬元的,必須經市中心領導批準。

(十六)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的,單位應當將已提取公積金的職工提取情況在公告欄中予以公示。公示7天後,單位憑公示報告(含名單)及相關材料集中到市中心具體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註銷)手續。

市中心在收到單位提交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通知單位經理到市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三十二條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或者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單位負責追回,並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提取住房公積金,市中心將提取金額劃入職工所在單位賬戶,職工從單位財務領取,或由市中心劃入建設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