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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公司交還是個人交?

失業保險是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壹種社會保險。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為職工提供失業保險保障。具體比例和繳費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但壹般來說,失業保險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大部分,職工只需在就業時壹次性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即可。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過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兩份,壹份給失業保險中心,壹份給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對情況進行嚴格調查核實,無誤後發放兩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失業崗位登記表;

3.失業人員應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正面的所有欄目,並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關系受理單位在背面蓋章;

4.交三張壹寸彩色照片和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遺屬,其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