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8%-12%。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必須相同。
1、繳存基數確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蘇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2、繳存基數調整:蘇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每年核定壹次。每年1月,繳存單位攜帶加蓋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資報表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基數調整。
3、新設立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期滿後,繳存比例低於8%的,各單位應主動申請恢復至由省住建廳、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號)確定的8%至12%的繳存比例區間內。
4、月繳存額上下限計算公式: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以市區為例:
上限:
單位:21900×12%=2628元 個人:21900×12%=2628元 ?總計:2628+2628=5256元
下限:
單位:3030×8%=242.4元 個人:3030×8%=242.4元 總計:243+243=486元
擴展資料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切實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蘇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新設立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期滿後,繳存比例低於8%的,各單位應主動申請恢復至由省住建廳、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號)確定的8%至12%的繳存比例區間內。
單位因停產滿壹年或者連續虧損兩年及以上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至單位所在轄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部分。
參考資料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