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經所在地某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基金針基金會是否合法?
1、基金會的成立不合法。依《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1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本案中開展存貸業務的基金會屬於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經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即設立,顯然不合法。 2、借款合同無效。原因是:甲的主體不合格。 3、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無效。依《擔保法》第37條第(三)項之規定,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教育設施不得用作抵押。本案中,以丙中學的50畝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顯然違反了《擔保法》第37條之規定,屬於無效抵押合同。 4、由於抵押合同無效,丙中學並不承擔抵押人的清償責任。而丙中學與乙公司屬於合同型聯營,依《民法通則》第53條之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本案中丙中學並不對另壹聯營人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甲不能要求王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為王某作為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雖然王某對公司出資不實,但我國公司法律、法規僅規定了股東出資不實的行政、刑事責任,並未規定相應的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6、甲不能要求譚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道理同第五問。 7、甲不能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產,因為乙丁兩個公司互為獨立法人,財產相互獨立,責任相互獨立,丁並非甲、乙之間訴訟的利害關系人。 8、法律保護甲的債權。依我國現行行政法律規定,企業之間非法拆借資金的,對貸款利息依法予以收繳,但借款人應返還貸款人的本金。所以,本案中甲貸給乙公司的200萬本金之債,是受法律保護的,乙公司應予以依法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