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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哪些待遇?

1.《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哪些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下項目費用: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工傷和職業病所發生的壹切費用。2、輔助設備配置費;3.壹次性傷殘津貼;4.傷殘津貼;5.傷殘評定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6.喪葬補貼;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康復治療費用。2.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麽?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是針對工傷職工的特定保護,目的是使工傷職工在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資助。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如勞動能力完全恢復不需要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的,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2.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和前提。不同傷殘等級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鑒定活動來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賠償、合理調換工作和復工的科學依據。3.為拒絕治療的人提供醫療救助,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壹。因此,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和積極配合醫療的義務。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範圍和停發的情況進行了說明。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經認定為工傷後,可以享受相關待遇。涉及到醫療,主要是醫藥費,護理費等。傷殘主要包括傷殘付款和傷殘津貼。其他費用包括停發工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