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和資金自給過渡,使事業單位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平,從宏觀上控制消費資金的過快增長,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不再撥付企業經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批準的增資指標,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實行自費工資改革的,除附加工資外,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不超過人均三個月基本工資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按照國有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征收獎金稅。第三條需要國家撥付部分業務經費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除附加工資外,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不超過人均兩個月基本工資的,予以免稅;除額外工資外,如果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不超過壹個半月的基本工資,則部分支付自己的費用和部分依靠國家資金進行工資改革的機構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按照國有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征收獎金稅。第四條需要國家全額撥款用於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發放的獎金總額完全超過人均核定限額的,按照國有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征收獎金稅。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具體適用於具體機構的,由各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六條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後,抄送當地稅務機關。第七條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的額外工資和獎金,包括以取得的經濟收入支付的各類獎金工資、津貼、補貼和實物獎勵,均納入獎金稅的計算範圍。第八條事業單位繳納的獎金稅、罰款、罰金,全部從獎勵基金的經濟收入中解決。第九條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執行。第十條基本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津貼(含工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地區工資津貼。第十壹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8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