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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計劃經濟歷史過程

建國頭七年,我國逐步走上了計劃經濟體制的軌道。它的基本形成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1949年10月-1950年6月)是計劃經濟體制的萌生階段。1949年底,我們沒收了2858個官僚資本主義的工業企業,建立了國營工業(占全國工業資金的78.3%),掌握了國民經濟命脈,開始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不久,對非公有制的私營工商業實行了調整,使私營企業初步納入了計劃生產的軌道。在組織機構方面,1949年10月建立了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後,又相繼成立了其他專門性的負責計劃管理的中央機構。如全國編制委員會、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指定人民銀行為國家現金調度的總機構等。通過這些機構,國家開始對經濟活動實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1949年冬,中央確定實行全國財政經濟統壹管理的方針,並通過1950年2月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以指令性方式提出了“六個統壹”:財政收支統壹、公糧統壹、稅收統壹、編制統壹、貿易統壹、銀行統壹。這壹時期已開始提出發展國民經濟的某些計劃和措施。如糧食、皮棉、煤炭等安排了1950年生產的計劃指標。在此期間,還進行了某些年度計劃的試編工作。如1949年年底編制出《1950年全國財政收入概算草案》,1950年5月又試編了包括農業、工業、文教衛生等20多項內容的《1950年國民經濟計劃概要》,為後來編制中、長期的國民經濟計劃摸索了經驗。1950年6月舉行的黨的七屆三中全會認為,這壹時期在對舊的社會經濟結構進行不同程度地重新改組的同時,老解放區“特別是東北,已經開始了有計劃的經濟建設”。但在新解放區“還沒有獲得有計劃地進行經濟建設的條件。”

第二階段(1950年6月-1952年8月),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階段。黨的七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創造有計劃地進行經濟建設的條件。1950年8月,中央召開了第壹次全國計劃工作會議,討論編制1951年計劃和3年的奮鬥目標。要求各部門先訂出3年奮鬥目標和1年計劃,然後由中央綜合擬出全國計劃綱要。會後,3年奮鬥目標雖然沒有形成計劃文件,但已初步形成了我國計劃經濟體制決策等級結構的雛形。即決策權歸國家,決策權力的分配采取行政方式形成條塊分割的等級結構。以後,中央首先加強了對國營工業生產和基本建設的計劃管理。“在工廠內,以實行生產計劃為中心,實行黨政工團的統壹領導”。在基本建設方面,把建設單位劃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種具體投資額,並確定把重點擺在交通運輸的建設上。其次,在對農業、手工業的計劃領導方面,在1951年9月召開的第壹次互助合作會議上,提出在完成土改的地區,通過開展互助合作運動,克服農民分散經營中的困難,以保證國家農業生產計劃的實現。並積極地推廣生產互助組與供銷合作社的“結合合同”制度的經驗,使互助組有計劃地生產和消費,供銷社實現有計劃地經營。對手工業生產,中央要求各地將組織和發展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計劃,納入地方工業計劃,並以國家和上級合作社的訂貨作為發展手工業生產的關鍵。第三,在1950年調整私營工商業的基礎上,要求私營工商業遵照執行政府制定的產銷計劃。當時開展的“五反”鬥爭的目的之壹,就是為了“徹底查明私人工商業的情況,以利團結和控制資產階級,進行國家的計劃經濟。情況不明,是無法進行計劃經濟的。”第四,在市場管理方面,國家指令要求國營貿易公司正確地執行價格政策。總之,在黨的七屆三中全會以後初步形成了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的決策結構,在國家的集中統壹領導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經濟發展計劃的形式,對國民經濟各方面開始實行全面的計劃管理,計劃經濟體制已初步形成。到1952年8月,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任務已提前完成。毛澤東在政協第壹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上宣布:“經過兩年半的奮鬥,現在國民經濟已經恢復,而且已經開始有計劃的建設了。”

第三階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基本形成階段。1952年9月,毛澤東提出了“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會主義”的目標。為了實現這壹目標,計劃經濟體制進壹步健全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在已建立的各種專門性的計劃管理機構的基礎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國家計劃委員會,1954年4月中央又成立了編制五年計劃綱要草案的工作小組。該小組在1951年以來幾次試編的基礎上,以過渡時期總路線為指導,形成了第壹個五年計劃草案(初稿)。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之後,“壹五”計劃由國務院以命令形式頒布,要求各地各部門遵照執行。1954年我國制定和頒布了第壹部憲法,其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使生產力不斷提高,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這表明,計劃經濟體制已成為我國法定的經濟體制。

總之,建國初期在產權方面,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實現了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目標的追求;在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形式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頒布了發展國民經濟的第壹個五年計劃並於1956年底提前完成了“壹五”計劃中預定的大部分指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運行的這種計劃經濟體制已被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明文確認為國家法定的經濟體制。因此,到1956年底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已基本形成,並具有自己的若幹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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