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分紅政策: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同壹類別的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收取費用情況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壹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