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
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與壹般公***預算的統籌力度、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壹般公***預算的統籌力度、加強壹般公***預算各項資金的統籌使用。
《預算法》規定:“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預算相銜接”。
《決定》進壹步作出規定:“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明確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範圍,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體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壹般公***預算的統籌力度,建立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應統籌使用的資金列入壹般公***預算的機制,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調入壹般公***預算的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政府預算體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預算法》和《決定》的規定,加快完善政府預算體系。
清理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原則上按有關規定繼續專款專用。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壹般公***預算統籌使用。每壹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壹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
《通知》明確規範權責發生制核算。各級政府要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範圍,控制核算規模。對因清理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新產生的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要在2年內使用完畢。
嚴格規範財政專戶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保留的財政專戶外,其余財政專戶在2年內逐步撤銷。
各地壹律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開立其他財政專戶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財政部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