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壹)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會計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資產和承擔金融負債通常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並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確保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真實、可靠、完整、相關、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會計科目編號,供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采用會計軟件系統參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會計科目編號。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指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壹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或合並會計科目。對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不設置相關科目。
對於明細科目,在不違反統壹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七)基金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期間從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關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期間從相關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終止日止。
(八)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披露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
(九)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編報的會計報表,壹般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和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內容。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應披露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能夠控制或對基金管理人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東等關聯方在報告期內存在的關系與交易等。
(十)向外提供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基金名稱、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報告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基金管理人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名並蓋章。
(十壹)除特別規定外,對基金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包括基金經營活動產生的未實現收益,以及基金份額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平準金,不得進行分配。
(十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基金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檔案。在確保基金會計檔案安全、可靠保存的前提下,基金會計檔案可采用紙、磁、光盤等方便實用、易於保管的介質保存。合同、發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憑證,應保存紙質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