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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齡退休人員醫保的錢怎麽算?

年度居民(男60歲以上,女55歲以上)參保有財政補貼。

醫療保險

(1)普通門診

城鎮居民普通門診醫療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居民選擇有綜合醫療保險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首診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參保居民在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30%的比例支付。壹年內報銷總額不超過30元,由已註冊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季度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普通門診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2)急診門診

參保居民緊急觀察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天。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急診觀察期間的醫療費用按住院醫療費用結算。起付線標準以下的,按普通門診標準補助。門診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時,應提供急診證明、發票原件、門診病歷、處方等有效憑證。

1,體溫(腋下)39℃以上;

2、各種急性出血;

3、各種急性炎癥伴高熱(T38以上);

4.各種原因引起的休克;

5、各種急性事故(不包括交通事故和打架傷害);

6、各種急性意外中毒;

7.急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和心律失常;

8.急腹癥;

9.急性尿道疾病、無尿、血尿和急性腎衰竭;

10,高血壓腦病,腦血管意外;

11,昏迷,驚厥,癲癇;

12,急性過敏性疾病

(3)住院

城鎮居民因病住院,符合《醫療保險住院疾病目錄》的,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入院通知書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任壹綜合定點醫院醫保辦或住院部辦理相關手續。病情穩定需要長期住院治療的,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可轉入定點社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4)轉診和轉院

1,轉診原則

轉診、轉診壹般遵循以下原則:先轉診市外,再逐級轉診社區,多發病會進社區;市區醫院可以相互轉診,市內不得轉往非綜合性定點醫院;市外的,未經當地政府批準,不得轉往醫療保險綜合定點醫院。

2、同城轉診。

城鎮居民確需轉院治療的,由轉入醫療機構填寫《濟寧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轉診視為壹次住院,起付線合並計算。轉院起付標準高於轉出起付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

3.市外轉診

本統籌區域內不能診治的危重疑難疾病確需轉院治療的,由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填寫《濟寧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市外轉診視為壹次住院,起付標準在三級醫院執行。醫保支付範圍內的費用,個人負擔10%後按規定比例報銷。出院後,憑轉診審批表、出院診斷、費用明細清單、住院病歷復印件、有效費用單據,送轉送醫院審核報銷。轉出醫院按照有關規定和住院管理辦法上傳醫療費用明細,與參保居民結算報銷。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每月將市外轉診、轉院應付費用撥付到定點醫院。轉往市外的,在診斷明確或病情穩定後,在本市有治療條件的,應回本市治療。最長轉診時間不超過兩個月。期滿確需繼續治療的,必須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治療手續。

(五)異地就醫

1、長期在外居住的城鎮居民,應選擇壹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本人的定點醫院,並由參保人員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登記,填寫《濟寧市基本醫療保險安置人員就醫登記表》,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參保居民住院時,應當到選定的醫院就醫,並在入院後5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出院後應提交有效的醫療單據、住院病歷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需要轉院治療的,選定的醫療機構應當出具轉診轉院證明,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2、參保人員因外出、探親等原因出現急、危、重需要在當地醫院急診住院或緊急觀察的,患者應在入院後3日內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報銷時需提供有效的醫療費用單據、急診證明、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醫藥費先付5%後按規定比例報銷。

(六)特殊疾病的門診治療

1,疾病範圍

特殊疾病分為甲、乙兩類,參保居民申請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必須符合《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病種目錄》規定的病種。甲類疾病包括:(1)尿毒癥;(二)器官移植;(3)惡性腫瘤。乙類疾病包括:(1)ⅰ型、ⅱ型糖尿病(合並感染或心、腎、肝、神經並發癥);(2)高血壓三期;(3)冠心病;(4)腦出血和腦梗塞(恢復期);(5)肺心病(右心衰竭);(6)支氣管哮喘;(7)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8)慢性肝炎(ALT比正常高2倍以上);(9)銀屑病;(10)永久性甲減;(11)風濕性心臟病;(12)良性前列腺增生;(13)重癥肌無力;(14)帕金森綜合征;(15)消化性潰瘍;(16)甲亢;(17)股骨頭壞死;(18)頸腰椎疾病;(19)周圍血管疾病;(20)精神疾病;(21)再生障礙性貧血;(22)系統性紅斑狼瘡;(23)肺結核。

2、鑒定時間及所需材料

甲病鑒定隨時進行,乙病鑒定在每季度的第壹個月10-15進行。患有兩種及以上特殊疾病的參保居民可同時申請;申請時應持參保居民身份證、基本醫療保險證、濟寧市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審批表、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及病理報告、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到市特殊疾病管理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3.看醫生

凡被鑒定為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居民,可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的所有綜合定點醫院中,根據本人意願選擇壹家醫院作為其門診治療的定點醫院,壹年內不壹。定點醫院確因醫療條件需要轉診就醫或外出買藥的。定點醫院須填寫《濟寧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轉診審批表》,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按自然年度審核結算。凡被確定為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必須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就醫、購藥。非特殊疾病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和非特殊疾病批準病種的診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4.付款方式

門診特殊疾病起付標準為9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成年居民支付50%;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

(七)每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的50%用於城鎮居民醫療補助或建立大額醫療救助,提取比例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八)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1,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急診除外);

2.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3.意外傷害的門診醫療費用(學生除外);

4、違法犯罪、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醫療費用;

5、自殺、自殘醫療費用(非精神病);

6.出國及抵達港澳臺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7.生育及相關費用;

8、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的醫療費用;

9.生活整形美容手術;

10、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