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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1.職工就業並繳納保險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卡。

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結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打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以下簡稱繳費憑證);

3.本人持《參保繳費證明》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無需往返。

擴展數據:

2009年6月5日至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暫行辦法》。

(1)轉移地養老金支付壓力大。

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轉出資金仍不足以滿足老齡化帶來的資金需求,給轉出地帶來很大的支付壓力。

(二)各省確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政策仍有差異。

比如深圳,條例規定只有戶口轉移的,才認定為異地繳費年限。對於部分非戶籍參保人員,在深圳老家的繳費年限不予認可。

不同統籌地區對再就業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的相關規定不盡相同,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

(3)信息傳遞不暢。對於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正常轉移,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時間上來說,仍然不“盡如人意”。

對於轉賬時限,采取電話聯系和郵寄的方式。由於溝通障礙,時效性確實有困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