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統籌賬戶,可主要用於報銷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壹般來說,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與醫保統籌賬戶相對應的是醫保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裏的錢主要來源於醫保費裏工作人員繳納的部分,可以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買藥。
1.醫療保險統籌管理由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組成。
2 .參保人在指定門診時間內,因急診直接到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3 .參保人直接到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搶救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4.定點門診點和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外的市內醫療機構門診搶救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減免10%。
5 .由定點門診轉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6.轉到鎮(街道)定點醫院總部門診部或市級定點專科醫院總部門診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7.轉入市內定點三級醫院本部門診部的,支付比例降低20%。
8 .轉往其他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