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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居民醫保多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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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有繳納生育保險才能報銷生育保險,繳納城鎮居民醫保的只能享受門診和住院醫療待遇。

根據《襄陽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傷、生育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傷、生育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醫療費、轉院費、對下級的補助、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根據《襄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為10月1日至2月1日。

第八條城鄉參保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和《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執行, 其中按壹類支付標準參保的18周歲以上人群的醫保待遇,按照《甲類藥品目錄》執行。

第九條城鄉參保居民因病住院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結算時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參保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其余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條城鄉參保居民住院,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三級甲等綜合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700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50元。經轉診,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700元。

壹類參保居民在鄉鎮衛生院住院,起付標準為50元。

二類參保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兩次以上到同級醫院就診的,起付標準減半;屬於“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義務人)人員在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門診搶救後轉院的急危重癥患者,其門診和住院費用可合並結算。

第十壹條ⅰ類籌資標準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鄉鎮衛生院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支付2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療機構形成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支付60%;異地就醫,符合報銷條件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支付60%。

二類籌資標準的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療機構由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支付25%;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異地就醫,符合報銷條件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

第十二條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和門診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壹類支付標準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二類支付標準的參保人員為8萬元。

第四章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壹類參保人員實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門診治療費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計入門診家庭賬戶(記賬),實行門診定點管理,包幹使用。家庭賬戶基金僅在您選擇的醫療機構就醫時使用。壹個結算年度內每戶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最高限額為門診家庭賬戶總額,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年度結余不得沖抵下壹年度個人應繳納的費用。

第十四條兩類參保人員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提取門診統籌基金,用於解決城鎮居民的門診治療。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選定的醫院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累計金額超過50元且不足400元的費用,門診統籌基金報銷40%,累計金額不足50元且超過400元的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可享受大病門診醫療待遇。大病門診醫療的申報、定額標準和管理辦法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其中,壹個結算年度內,限額內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壹級參保人統籌支付50%,個人支付50%;第二類被保險人從總體基金中支付60%,從個人中支付40%。

門診大病治療每月定額為:惡性腫瘤300元;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血液透析3650元(含500元),腹膜透析5000元;再生障礙性貧血300元;血友病200元;系統性紅斑狼瘡200元;器官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視病情而定。同時,對於兩種及以上重特大門診疾病,月定額標準以定額較高的病種定額為基礎。每增加壹個病種,每月定額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