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責任
1、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3、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4.對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5.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嚴重錯誤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