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就業促進工作,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制定全市城鄉就業發展總體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和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全市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制定並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實施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基本養老金統籌辦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工作人員退休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事管理,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落實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銅工作或定居(回國)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職工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綜合協調和歸口管理。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