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於已經批準執行的1991年3月1日開征的貨物運輸每噸公裏二厘的鐵路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1”)與1992年7月1日開征的貨物運輸每噸公裏壹分的鐵路建設基金以及1993年7月1日開征的貨物運輸每噸公裏壹分五厘的鐵路建設基金(合並簡稱“基金2”)在核收範圍、標準、繳稅等方面有所不同,為此,營業站在貨票上分別按規定計算、填寫,與運雜費壹並核收。鐵路各級管理部門在征收、統計、決算中都要分別反映。第四條 基金要保證全額按時匯繳鐵道部。
正式營業線、運營臨管線征收的基金和其他部門代國鐵征收的基金,分別按運輸進款解繳辦法全額逐級匯繳鐵道部財務司。第五條 基金要專項列報。
鐵路分局(總公司)、鐵路局(集團公司)、鐵道部財務司的“運輸收入報告”,“運輸收入決算報告”等收入報表按期將征收的基金專項列報,並按月核對收入報表反映的基金額和銀行匯繳額,保證帳款相符。第六條 鐵道部財務司每月按國家規定,統壹繳納“基金1”的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和城建稅。繳納稅費後的“基金1”和免繳稅費的“基金2”的全額分次劃往資金中心的“鐵路建設基金”專戶存儲。第七條 基金及基金專戶的存款利息要用於鐵路基本建設和部分機車車輛購置,也可以用於基本建設的還本付息,不得安排他用。第八條 鐵道部計劃司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並力求集中基金安排項目。第九條 鐵道部財務司要組織好基金的收繳,壓縮在途資金,收到的基金在銀行專戶存儲,根據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按工程進度撥款。第十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基礎撥款的管理,專項用於計劃核定的項目;基本建設財務決算要按項目列出基金撥款情況、年度基金投資完成情況。年度財務決算後壹個月,由資金中心寫出基金年度收支、使用的財務分析報告。第十壹條 基金的征收、匯集、使用等管理工作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各有關部門要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和審查。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壹九九三年十壹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