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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機構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紀念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1982年5月成立了宋慶齡基金會。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會議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英譯名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縮寫為“SCLF”。

第三條 本會作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及相關標識的商標所有人,享有專用權;應切實保護商標專有權利不受侵犯,努力維護宋慶齡崇高形象和本會的良好聲譽。

第二章 性質、宗旨與任務

第四條 本會兼具群眾團體和公益慈善機構雙重屬性。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壹;關註民族未來,發展少兒事業。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壹)弘揚孫中山、宋慶齡偉大思想和精神,深入挖掘其學術和人文價值;

(二)擴大同國際知名組織、公益機構、友好人士的交往、聯系與合作;

(三)聯絡孫中山、宋慶齡親友及後代,團結海內外愛國同胞,廣聚人才和智力資源;

(四)推動與臺、港、澳地區多領域、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基金;關註民生,扶危濟困,促進社會和諧;

(六)創辦有益於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和婦幼福利事業發展的公益服務設施,組織開展相關業務與活動。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支持本會各項事業;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影響力。

第八條 理事任職程序:

(壹)經有關組織和機構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九條 理事的權利:

(壹)享有在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三)行使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退出理事會的權利。

第十條 理事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熱心支持本會各項事業。

第十壹條 屆內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終止理事職務:

(壹)因工作變動,原推薦單位提出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自行終止;

(二)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給本會事業造成損失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終止;

(三)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理,即時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管理,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可設名譽主席、特別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專門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由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五年舉行壹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基金管理與使用情況報告、發展規劃;

(三)推選常務理事、主席、副主席;

(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規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臨時會議或其他適當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壹)解釋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基金管理與使用情況報告;

(三)督促、檢查本會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執行情況;

(四)決定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由主席決定召開並主持。有關本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主席會議討論決定,秘書長組織實施。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條件、任職程序與理事相同。監事列席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列席常務理事會。監事可以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五章 公益基金和會屬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壹)基金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以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基金屬於專款,應尊重捐贈者意願使用捐贈財產;無約定的捐贈,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相關事業;

(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及其用途時,可以通過拍賣或者變賣,其所得用於公益目的;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每年用於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用於公益項目管理費用的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8%;

(六)建立會計、審計、監事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基金財務狀況,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公開基金管理與使用信息,及時在本會網站和按照規定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會屬資產的監督管理:

(壹)本會擁有會屬資產的法人財產權利,依法行使占有、使用、處置等權力;

(二)本會對會屬企事業單位和經濟實體等,實施有效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壯大其綜合實力。

第六章 與海內外相關機構的關系

第二十三條 國際友人、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或團體所成立的紀念孫中山、宋慶齡相關機構,其認同本會宗旨與任務,本會均願與之建立友好關系。

第二十四條 本會願與國內紀念孫中山、宋慶齡相關機構加強交流,深化協作,推動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