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的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按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特區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本規定的實施。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依照本條例由稅務機關征收或者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征收。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 * *經濟養老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費征繳辦法仍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試行辦法》執行。第五條國有和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全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市、區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隸屬關系分別征收。凡繳納增值稅的用人單位,由國稅部門征收;其他用人單位由地稅部門征收。
未進行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以及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行政隸屬關系直接征收。第六條特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繳費比例按月足額繳納,具體征收辦法如下。
1,稅務機關代征:每月月底前,用人單位根據稅收征管承載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向市、區、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報下月參保人數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後,開具納稅申報證明,轉由用人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部門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與應納稅款壹起單項開具,用人單位在期限內到銀行繳納稅款。稅務部門通過銀行從用人單位基本賬戶上收取社會保險費,並按其歸屬在當月劃轉至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2.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征繳:用人單位每月月底前按行政歸屬分別向市、區、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報下月參保人數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此基礎上,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通過銀行從用人單位基本賬戶中歸集,並分別劃轉到市、區、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第七條稅務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當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月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與征收對象信息進行核對,並將個人繳費和單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部分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第八條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供新登記和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對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參加社會保險的限時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參加社會保險。第九條用人單位每月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必須同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原屬於上壹級主管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證明,申報納稅時不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條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納稅期限內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0.5%的滯納金。第十壹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財務、勞動和工資等情況,用人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查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提供相應服務。第十三條對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開具參加社會保險通知書,限期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對逾期未辦理參保手續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從其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之日起追繳社會保險費,並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0.5%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委托追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通知書》,連同應納稅額開具征收憑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征收,或者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征收。已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收取滯納金的用人單位,應於次月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按實際從業人數結算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依據《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