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teacef 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籌集,業主按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人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自有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流程圖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在買受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7E3的比例向物業所在區房產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監管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物業維修基金專用賬戶,並將賬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賬戶是物業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資金。該賬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同時,銀行為每個業主設立子賬戶,以顯示業主所有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和補充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客觀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承擔人壹致的原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因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的,按照下列規定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的,按照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前款情形發生後,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可以代為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明細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