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在中型和小型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比如工業企業中,微型企業從業人員不到20人或年營業收入不到300萬元,其他大部分行業從業人員不到10人。這種對標準的細分,不僅有利於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管理,也有利於使我國的標準類型更加完善,這與世界主要國家對微觀企業標準的定義大體壹致。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五條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全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綜合管理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運作的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以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