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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錄節目猝死,工作時猝死算工傷嗎?

工傷,主要規定於《工傷保險條例》中,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即便因為自身疾病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申請工傷鑒定,通過起訴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相當的責任。

由此看來,若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藝人按照經紀公司的安排參加錄制節目,在此期間發生事故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工傷。若經紀公司為藝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那麽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工亡待遇。如果經紀公司未依法為藝人繳納工傷保險,那麽經紀公司有義務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賠償。

勞務關系,因雇傭活動發生意外,雇主承擔責任

雇主責任,主要規定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藝人與經紀公司若是勞務關系,藝人因雇傭活動發生意外的,經紀公司應當承擔雇主責任。節目組對此事故有責任的,作為第三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藝人可選擇向經紀公司或者節目組索賠。屬於節目組責任的,經紀公司賠償後,則可向節目組追償。

合作關系,視協議而定

若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合作協議,雙方就合作事宜進行利益分成,對風險亦有約定,那麽根據具體協議進行判斷。其中,對人身造成傷害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所以,協議中若包含了對勞動者的人身造成傷害的相關內容,則視為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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