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為進項稅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鐵路客票及公路、水路等其他票證。
壹、進項稅額
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進項稅=(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稅率。
二、計算公式
進項稅是指當期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的增值稅。在企業計算中,應交增值稅是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後的數字。因此,進項稅額與稅額直接相關。通常,在計算財務報表時使用以下公式:
進項稅=(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稅率
進項稅是已經繳納的錢,在做會計分錄時記在借方。
三、扣除的範圍
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和按規定抵扣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2.按納稅人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免稅農產品的價款,以及稅務機關批準的購買憑證上註明的價格的10%抵扣進項稅額。
3.從國內糧食購銷企業購進免稅糧食的,可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
4.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費(不含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按照運費結算單(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和基金金額,按7%抵扣進項稅額。
5.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可以購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
6.企業購買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購買時取得的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