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維修基金放款條件:
1、維修項目屬於維修資金的維修範圍,並已超過保修期。
2、該物業區域已開立維修資金帳戶,且賬戶內有余額。余額不足或列支範圍內有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申請人已明確不足部分的承擔主體或補足方案並承諾實施到位。
3、滿足以上使用條件,且經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簡稱“雙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應急維修除外),即可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二、詳解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程序的步驟:
1、申請人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維修項目,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查勘,確認是否屬於維修資金使用範圍,明確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及分攤方式;
2、屬於維修資金使用範圍的,申請人應當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維修方案、工程預算、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及分攤方式、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等內容),編制維修費用分攤清冊,征求相關受益業主意見,經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認可;
3、申請人持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征求業主意見表等有關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法理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