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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壹笑事件中牽涉到哪些法律問題

1.羅壹笑父親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小銅人旗下公司介入事件恰當嗎?

2.羅爾“賣文”救女的行為 算個人求助還是個人募捐?

答:首先,我國《慈善法》規定,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可見法律意義上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其中有壹個要素是這事是慈善組織做。如果是公開募捐必須符合相應法定條件並接受法律約束,以個人名義進行募捐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同時,個人求助實際上是公民的壹項正當權利,屬於自助範疇,不存在違法問題。

其次,區分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的關鍵是看是否是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親屬在網絡上發布求助信息。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及近親屬以外的他人在網絡上發起的個人募捐,屬於非法募捐,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本次事件中的羅爾明確是為了救助自己的女兒,羅爾這種作為受捐對象的近親屬在網絡上的進行發文請求他人捐款的行為,應視為個人求助。

商業組織介入事件是否恰當?

4.事件中小銅人旗下“P2P觀察”微信號利用讀者的同情心理吸引粉絲,每轉發壹次相關文章給笑笑壹元錢這種做法合規嗎?是否會涉嫌觸犯法律?

答:網友每轉發壹次,相關公司給笑笑壹元錢的作法並不違法,《慈善法》中沒有對此予以禁止。羅爾與小銅人公司簽訂轉發捐款的協議,由於捐贈主體特定且為壹個人,因此小銅人公司的捐贈行為與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捐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存在差異。羅爾與小銅人公司的協議,更接近“個人求助”,合規合法。

其次,小銅人公司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關鍵在於對小銅人公司在這起事件中的作用以及錢款的流向進行界定,如果僅僅是進行推送文章來幫助羅爾進行籌錢,並且錢用到羅壹笑的治療當中,這也是壹個善舉。但是,小銅人公司將捐贈數額與文章閱讀瀏覽量掛鉤,作為宣傳推廣的壹種方式,雖然此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需要符合社會道德標準。同時,如果這個錢是轉至公司的賬號,就存在問題了,就有向社會公開募捐的違法嫌疑。

5.羅爾的行為構成詐騙嗎?

問:事件中,羅壹笑父親好像不是那麽“差錢”,以致於事後很多網友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那麽根據已知的消息,羅爾(羅壹笑父親)的行為夠不夠成詐騙呢?

答: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交付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次事件中,羅爾在網絡上發文講述的女兒患病治療屬實,並未編造或虛構事實,且求助捐款亦是用於女兒治療,其行為及表現不符合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即不算詐騙。但是,如果羅爾在明知捐贈超出實際治療費用所需後,仍然編造虛假的理由募集並接受捐贈,或改變捐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為自己所使用或支配,那麽顯然涉嫌詐騙犯罪。

網友們認為不能接受不差錢的羅爾上網求捐的行為,從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不同道德評判,不差錢的羅爾同樣有權在網上發起個人求助,因為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可。同時,網友們也應當認真反思,在捐款之初是否少了壹點必要的理性思考呢?

超出治療費用的捐款 羅爾有沒有處置權?

問:已經捐給羅壹笑的資金理論擁有者是誰?羅爾是否有權將剩余款項建立基金,用於其他白血病兒童的救治?

答:大家直接將錢通過微信打賞方式轉給其父,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對羅壹笑的醫療費予以捐助,這部分屬於個人求助而來的贈與所得,應當屬於受捐助人羅壹笑所有,而羅爾作為其監護人,有權處分的。同時,捐款在法律意義上屬於贈與行為,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已經捐至羅壹笑收款賬號上的捐款視為已經完成贈與,壹般不能夠返還,除非捐贈目的已經達成。

其次,《慈善法》提及了近似性原則,即捐款可用於與捐款目的相類似的機構或者活動。羅爾將女兒籌款看病後剩余款項用於其他白血病兒童的救治,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我國目前個人是無法成立基金組織的,羅爾如真有心將愛心延續,則應當獲得捐贈人的理解和同意,並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基金會合作,完成善舉。

相關平臺是否具有合法的募捐資質?

問:很多互聯網平臺推出類似的“眾籌”,它的本質是募捐嗎?會不會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否具有合法的募捐資質?

答:眾籌平臺涉及慈善捐贈,其實是走法律擦邊球,本質上還是違法。尤其是現在《慈善法》已經發布實施,關於“互聯網募捐”有明確規定,只有具有公募資格的機構或基金會以及省級以上合法慈善組織才有權募捐。這些平臺是否具備合法的募捐資質,顯然存疑。因此,如果要通過網絡上進行求助捐款,建議大家選擇像“騰訊公益”、“微公益”等具有合法基金會合作支持的平臺進行募捐。

(以上點評系律師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