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健全公***財政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稅收入設立、征收、票據、資金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中央銀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稅收入。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部分)。
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非稅收入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根據非稅收入不同類別和特點,制定與分類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鼓勵各地區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條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權限審批設立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和監督中央非稅收入,指導地方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權限審批設立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非稅收入。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和統計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