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幹部不僅是社會的需要,也是激勵幹部成長的有效程序。中央壹直要求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幹部出現“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假學歷”、“假履歷”等不良現象。幹部提拔時個人財產申報規定如下:
1.要提拔的幹部必須親自申報。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對申報的真實性負責;
2、幹部申報的內容,不對外公開(或內部小範圍公開),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目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個人財產仍只是抽查,並非強制檢查。
法律依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文章
審計結果與當年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不作為:
(壹)未申報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個人往來港澳臺通行證的;
(二)少報房產面積或者少報車庫、車位、儲藏室的;
(三)少報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資保險金額;
(四)少報對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出資額;
(五)有其他遺漏情形的。
第四條
審計結果與當年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隱瞞不報:
(壹)未報告本人結婚的;
(二)未申報本人持普通護照或者因個人原因出國的;
(三)未申報子女同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同港、澳、臺省居民的;
(四)未報告配偶或者子女已移居國(境)外或者在國(境)外連續工作生活1年以上的情況的;
(五)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1套以上不動產未申報(不含車庫、車位、儲物間);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情況的;
(9)未申報投資超過1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
(十)有其他未報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