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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是個人和單位分擔嗎?

工傷保險費不由個人和單位承擔。職工本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單位承擔。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當然,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繳費標準,具體的繳費方式可以依據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是壹種社會保險。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障不同行業職工發生工傷時,能夠全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屬於違法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如果員工因工受傷,賠償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企業破產的,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破產清算時依法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