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職工和居民生病住院,發生符合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
2、參保職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療等,經申請、鑒定確認後,可以在門診治療用藥發生的醫療費用。具體的職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種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3、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費用。
4、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如下:
1、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占所在單位職工比例超過市規定標準的則按市裏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含退休職工繳納,其中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個人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須按全年標準補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綜上所述,醫保部門未對開藥量進行限制。開藥量是由接診醫生根據患者病情,按照《處方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開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