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什麽東東?有啥用?
關於規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幾點建議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 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為此,壹些地方政府借鑒外地成功的經驗,對原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改革,開始建設新模式的投融資平臺,在運作過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資空間。壹、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運作(壹)新平臺建設的出發點。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資平臺,其目的就是要搶抓此次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發揮國有資本對市場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激活政府資源的資本屬性,盤活存量國有資產,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籌資渠道多樣化、投資決策科學化、投資管理規範化、經營運作市場化,建立制度完善、運作規範的投融資體系和融資、投資、建設、管理、償債壹體化的良性循環機制,實現投融資由部門各自負責向政府集中主導轉變、由行政決策向市場選擇轉變、由政府舉債向資本運作轉變、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由無償投入向有償回報轉變。(二)新平臺的主要職能。壹是統壹化的政府融資平臺。新型投融資平臺通過整合政府優質資源,利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多種渠道為政府募集資金,以落實重大項目的配套資金、補充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現政府的投資引導意圖。二是市場化的國資管理平臺。新型投融資平臺作為國有公司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平臺,利用市場化手段對下屬公司以及劃入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整合調整,推動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實現國有資本有序進退,推進優質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向價值鏈的高端集中、向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延伸,實現國有資產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目標。三是政策性的產業投資平臺。新型投融資平臺作為政府的產業投資平臺,代表政府出資,根據地方產業政策進行產業投資,壹方面可以開拓投資資金來源,順利實現政策意圖;另壹方面采用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管理,有利於提高投資效率。四是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臺。新型投融資平臺作為政府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臺,將發揮政府資金的種子資本作用,以國有資本先期投入引導戰略投資者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更好地利用股權、基金等市場化手段與其他機構進行資金合作,通過資本經營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發展壹批與區域核心產業關聯度高、市場前景廣闊、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的新項目、新企業。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效應評估新型投融資平臺作為地方政府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平臺,對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投融資所具有的政策性效應和誘導效應,促進經濟增長及經濟結構調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這些平臺公司自成立時就處於壹種軟約束機制下,且財務信息不透明,隨著債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及還債高峰期的臨近,其債務風險堪憂。(壹)政府性融資面臨著現實的法律風險。目前新平臺項目貸款的擔保模式主要有兩種:壹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打捆貸款”最具代表性。從法律規定上分析,“打捆貸款”的財政承諾方式實質就是壹種特殊的“保證擔保”,而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很顯然,“打捆貸款”不屬於國家機關可以成為保證人的範圍,其以財政承諾的方式還款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之嫌,銀行很難拿著協議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平臺公司擬質押的土地轉讓收益權,雖然可以認為是壹種債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但並不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該質押標的沒有特定化,僅是壹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而且這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的形成也將是分批次的,不符合《擔保法》關於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壹旦質押標的缺失,平臺公司不能按期還款,銀行貸款將出現擔保“真空”,而且還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保障貸款的收回。(二)原有平臺公司的遺留債務可能成為“懸案”。由於新融資平臺不僅是在通過對原有平臺進行重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時還把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存量國有資產清理打捆,並入平臺公司作為重新向銀行融資的抵押擔保物,這種資產組合上的重新洗牌,使得曾經以這些平臺公司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借款人、並以其所屬資產作為抵押物、至今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舊帳更加變得撲朔迷離。而且對於這樣壹種操作,銀行方面卻並不知情。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急於建立新型融資平臺,不排除在壹定程度上想甩掉歷史債務的嫌疑。(三)對負債規模缺乏總體控制下的銀行信貸風險積聚。地方政府組建新型融資平臺的出發點就是擴大平臺公司的融資能力,為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籌措盡可能多的投資資金,在目前融資渠道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也同時青睞政府性項目的情況下,往往是只要銀行方面肯放,平臺公司就敢於借,地方政府甚至出臺壹些獎勵政策,積極鼓勵銀行加大對平臺公司的信貸投入,而作為投資出資人,對於平臺公司的總體負債規模控制在壹個什麽樣的水平,地方政府並沒有進行系統全面的安排。另壹方面,目前地方投融資平臺的融資狀況很不透明,對於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臺的資本金、信貸資金的運用、總體負債狀況和償還能力並不完全清楚,銀行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這使得銀行對流入平臺公司的信貸資金難以實施有效的風險監控。(四)政府的長效償債機制與平臺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缺失。目前壹屆政府的任期是5年,而以政府為背景的平臺公司向銀行的融資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期限均在3年以上,這部分貸款的還本付息壓力往往不由本屆政府承擔,在建立長期有效的償債機制上,本屆政府因為沒有壓力而缺乏動力,在沒有法定的政府負債額度的約束下,財政承諾式的償還責任對地方政府來說是標準的“軟約束”。另外,對於這些平臺公司完成投融資的歷史使命後或者經營出現困難時,如何處置貸款抵押擔保物,如何兌現對銀行債權的承諾,地方政府也很少從長遠考慮去建立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三、對進壹步規範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建議(壹)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資體系改革。從地方政府投融資的現狀看,首要的任務是進壹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培植政府投資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社會投資增長機制,運用多種融資手段,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資政策,嚴格界定政府投資範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完善科學決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資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實現政府投資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三,加強投資監督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權力制衡機制,加強項目跟蹤協調管理,完善稽查制度。(二)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債務管理模式。要建立“負債有度、總債有數、用債有方、償債有錢、管債有規、舉債有責”的科學、規範、合理及切實可行的債務管理模式。壹是適度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上級政府和中介機構對地方政府舉債能力進行科學評估,並提供相應信用保證,將政府性債務控制在地方財力可承受的範圍之內。二是嚴格控制銀行貸款行為,可將銀行融資行為限於有效儲備建設土地為目的的土地抵押中短期貸款,減少不可處置的國有資產抵押貸款。三是立法建立償債長效機制。既要將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納入預算控制,建立政府償債基金和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又要本著“誰借誰還誰受益”及“誰審批、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借用還相統壹、責權利相結合的債務償還機制,嚴格確定償債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三)妥善處理政府性項目貸款遺留問題。要從樹立新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新信用形象的角度出發,切實處理原有平臺公司拖欠銀行貸款的問題,把“借新賬”建立在“還舊賬”的基礎之上。壹是要全面清理政府性債務。積極開展對政府性債務的清理工作,全面核實債權債務關系、時間、數額及用途、期限、利率、償還情況等,從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債權債務主體。二是明確舊債處置的相關政策。本著“誰舉債、誰負責”和“誰受益,誰償還”的原則,進行舊債處置。三是安排財政專項還貸資金,制定遺留問題貸款本息還款計劃,逐步償還不良貸款本息。四是完善相關貸款手續,做到抵押、擔保合法有效,切實保障銀行債權,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投入信心。(四)積極探索嘗試多種直接融資方式。要穩步推進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方式實現多樣化,有效緩解銀行信貸投放的壓力。包括發行債券融資,如市政債券、企業債券等;嘗試資產證券化融資,引導國有優質資產通過上市實現直接融資,扶持融資平臺公司控股、參股公司上市,提升融資平臺公司的直接融資能力;推進市政公用事業產業化,將城市公用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和養護管理進行有效剝離,吸引各種社會資金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推行項目融資,對壹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橋梁、水廠、汙水處理廠等,可采取BOT、TOT、PPP等方式,籌措建設資金。(五)銀行要積極掌握平臺公司財務信息有效監控信貸風險。銀行既不能因為把貸款投向政府融資平臺能提高銀行的經營利潤,而降低現有的嚴格的貸款審查標準,也不能因懼怕風險望而卻步。要針對政府融資平臺項目貸款模式的貸款主體、擔保方式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充分參與到項目評審當中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各種貸款方式予以深層次的理論剖析,有效規避貸款風險。同時,要求平臺公司將資金回籠賬戶或者收益賬戶為貸款設立質押擔保,以確保對該賬戶項下的資金有優先受償權;其次,要建立銀行監管賬戶,確保貸款資金能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要嘗試逐步建立壹套完備的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已發放貸款項目未來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對貸款使用實行全程跟蹤和嚴密監控,對挪用貸款的平臺公司采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