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公司沒有錄用殘疾人的,必須繳納工資總額的1.6%作為殘疾人保障金。必須相當於員工總數1.6%的殘疾人就業。即錄用壹個殘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個健康人的工資總額的殘疾人保障金。(1÷1.6%62.5) 殘疾人最低工資標準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員工平均工資是1500元人,則如果繳納殘疾人保證金:1500元×62.5人×12月×1.6%18000元 上述支出即作為不錄用殘疾人必須繳納的殘疾人保證金。如果公司錄用壹個外地的殘疾人(只要提供殘疾人證及身份證即可),則:(300元187.5元綜保)×12月5850元 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錄用壹個外地殘疾人,每年可以節省12150元。相應可以計算出錄用本地殘疾人交鎮保、城保的支出及節約的成本。
3,註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計算不足壹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 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應繳保障金數額(本單位2005年度12月份在職職工總數×征收比例-在崗殘疾人數)×本市上年職工年人均工資(2009年度)。 在崗殘疾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且辦理社會保險的本市戶籍殘疾人(安排壹名盲人或壹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審計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