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又稱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形成養老基金的社會保障制度。當工人退休時,他們支付養老金以確保他們的基本需求。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之壹。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以概括為傳統模式、國家統籌模式和強制儲蓄模式。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壹部分,也稱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還存在壹系列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增加參保人數,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
以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先保後征政策。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相適應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穩步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水平。進壹步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全社會老年人提供穩定舒適的生活保障。
(2)調整養老保險繳費率,增加征繳。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設置不合理,給企業發展帶來沈重負擔。壹些企業為了減輕財政負擔,通過各種手段逃避繳納養老保險。這給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帶來混亂,不利於職工的養老保險,也不利於企業的發展,也給國家的管理帶來壹定的困難。解決這壹問題,需要國家設定合理的養老保險繳費率,讓企業主動承擔員工的養老保險義務;同時,國家有關部門需要加大養老保險征繳力度,完善養老保險管理,確保所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