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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養老保險條例

2016年,全國各地都推出了新的養老金計劃。2017福建省養老金如何調整?養老金調整從每年1月開始。屆時,南方財富網將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最新消息。福建省養老金方案如何調整?福建省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多少?其間可參考《關於2016年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通知》。

福建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6

鄭敏[2016]36號

各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6]37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2016年調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的批復意見》,省政府決定從2016年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範圍。2015 12 31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12年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確定。

第三,調整方法。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兼顧公平與效率。月增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組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適當傾斜:

(壹)定額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照省級統籌範圍內2065、438+05、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66%進行調整(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計算,另行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2065、438+05、65438月+0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

(2)掛鉤調節部分

1.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掛鉤的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65438+2005年2月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2065438+2005年2月調整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

2.對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的部分,按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年發放月增加標準至1元。

累計繳費年限後剩余月數不足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7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參軍的時間,由組織在批準退休時確定。

(3)適當的傾斜部分

1.2015 1至12 31期間年滿7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含2015年度新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且當年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此額度內進行調整。

對2015、12、31之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月增發40元。

2.2005年6月365438+2月31、2065438+2月之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轉業幹部,2005年6月365438+2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200元的,補齊2200元後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第四,其他調整政策

(壹)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國家合同制工人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按照全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等待遇問題。1990結束前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得重復計算繳納。

(2)企業“5?12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勞動人事部[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納入本次調整範圍,定額調整部分按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統籌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參與“5?12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保〔1983〕3號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也納入本次調整範圍,所需經費由地方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對整體納入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各設區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動詞 (verb的縮寫)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省統籌基金統壹撥付(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所需資金由當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分類統籌單獨撥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特定人員,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貼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避免出現新的拖欠。

第六,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系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性高。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措施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於2016年9月30日前將新增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

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範圍內企業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準,以及省直和中央駐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準和所需資金、渠道,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另行發文。按照本通知規定,各區、市(含廈門)、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準和所需資金,由各區、市(市、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分別下達,並抄送省人社廳、財政廳。

各級人民政府應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民團體和財政部門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在基本完成基礎養老金調整工作後,於2016 10 15前將工作總結報省政府,並抄報省人社廳、財政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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