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理,專項使用;多存多貸,低息有償;加速周轉,滾動增值,實現良性循環促進住房建設。第三條 住房資金的內容:
住房資金系指城市(鎮)、單位和個人專項用於住房生產、經營、消費的資金。
(壹)城市住房基金。
(二)單位住房基金。
(三)住房公積金。
(四)發行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回收的資金。
(五)由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設資金;向銀行借用的信貸資金和再抵押貸款,政策性購房保險的賠款準備金等其他資金。第四條 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
(壹)市、區財政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提取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稅。
(三)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資金。
(四)其他住房資金。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壹)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預算外收入按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三)按規定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四)從後備基金、福利基金、結余的獎勵基金中提出用於住房建設的部分。
(五)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住房基金。提取比例:年人均留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按10%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含500元)~800元的按5%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以下的不提取住房基金。
(六)出售住房回收的資金。
(七)組織集資建房籌集的資金。
(八)在國家預算和成本中列支的資金。
(九)其他住房資金。第六條 住房資金的使用方向:
(壹)公積金本息的提取、轉移,以及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的兌付。
(二)單位建造、購買職工住房的專項貸款。
(三)個人購買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大修等費用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貸款。
(四)專項建房貸款。
(五)為住房資金增值的證券購買和貸款。第七條 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發行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回收的資金,以及其他住房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八條 各單位的住房基金由各單位安排使用。住房基金要與其他資金分帳核算,開設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第九條 住房資金使用的分配與比例:
(壹)住房公積金、住房租賃債券和住宅建設債券資金,按實際舊集資金總量的87%用於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專項貸款,13%用於備付準備金,增值資本金。
(二)財政投資新建的住房和公有舊住房出售後回收的資金和從職工出售部分產權住房價款中按產權比例回收的資金,全部用於新建住房建設撥款或貸款。
(三)住房基金全部用於住房制度改革和建房、購房、維修住房等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增值資金的使用方向為住宅建設貸款,備付準備金的補充,貸款風險儲備,貼息優惠以及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費用開支,區、縣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經費和支付銀行手續費等。第十條 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在完成公積金繳交與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的認購後,因建房、購房、私房大修需要資金時,可向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報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批後,到房地產信貸部辦理貸款手續。第十壹條 單位申請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
(二)貸款項目已納入建房或購房計劃和住房資金貸款計劃。
(三)具備購房房源或開工條件。
(四)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有代為償還能力的擔保人。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建房或購房證明,並已存足30%的建房、購房資金。
(二)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三)有單位擔保。第十三條 單位的住房專項貸款額度,按單位名下職工公積金余額和認購的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資金之和的87%範圍內核定。對職工居住水平較低的單位,貸款額度最多不超過120%。
職工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額度不超過建房造價或購房價款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