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是指為減輕職工家庭因喪葬而產生的經濟負擔而給予的壹次性補助,撫恤金是指為保證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因供養人死亡而斷絕生活來源而給予的基本生活費。根據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喪葬補助金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金額為企業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1。此外,在勞保基金項下,根據企業工齡長短,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金額為死者3個月至12個月工資。根據該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是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保險人,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費。被保險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失去了經濟來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員。如果被保險人也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那整個家庭就麻煩了。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當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源時,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給予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