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山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的專項資金。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壹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確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籌 集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壹)財政撥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價格調節基金;

(二)社會籌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性、壟斷性行業企業以及有關生產經營主體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 省價格調節基金從下列項目中籌集:

(壹)山東電網銷售的電能(不含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

(二)批發環節的成品油、燃氣;

(三)省內開采的原油、天然氣;

(四)通信等行業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等;

(五)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籌集標準和繳納義務人,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方式、項目、標準和繳納義務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下級人民政府對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征得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逐步增加財政性資金在價格調節基金中的比例,並適時調整籌集項目、標準和繳納義務人。第十壹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籌集;根據工作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籌集。籌集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籌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二條 籌集價格調節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附加在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以外,以價外加價的方式籌集;

(二)對同壹商品和服務采取差別籌集標準;

(三)對同壹繳納義務人重復籌集。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相關材料。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定其應繳數額。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壹)因遭受重大疫情、突發公***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的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和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應當明確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具體數額和期限;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未經批準,不得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