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銀行負有過錯,但是對於投資者的要求也是沒有允許,不過銀行是要賠償投資者相應的本金以及虧損。另外這也是壹起典型的個人投資者與銀行發生的事件,如果銀行工作人員說得清楚,並且表明投資的項目來源於哪裏?那麽這個男子也不會直接就去投資130萬元,而且這130萬元是男子賣房的錢財,可以說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通過對於這件事情的分析,小編找出了5個方面。第壹、銀行並沒有按照監管要求對客戶進行能力評估,第二、並沒有妥善保管相應的文件資料,所以也沒有辦法向法院以及監管部門提供各種會議記錄,甚至視頻等材料。第三、工作人員在推銷產品的過程當中並沒有提及虧損的方面,只是提及了各種強制分紅以及回報率,所以屬於壹種誘惑性欺詐的方式。
第四、銀行單方面也並沒有嚴格執行方案裏面的種種要求,所以銀行的過錯是非常明顯的,也是非常大的,即使不服從法院判處的處決,也是沒有任何用處的。第五、銀行只顧著去推銷產品,而沒有去落實,更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所以不管從哪壹個方面來看,銀行都是占主要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男子的損失。但是男子提出的要求有些無理取鬧,130萬元本金是可以要回來的,但是強行索要分紅以及其他的回報率也是不太切合實際的。
投資理財在生活當中是很正常的壹個方面,不過還是要註意其他方面的事件,不然很有可能會出現較大虧損的現象。另外不要被工作人員所說的收益給吸引到,同時也要考慮虧損的問題,畢竟虧損現象比回報率更加的重要壹些,也能夠讓大家了解到這支產品的方方面面,這個時候才能夠通過自己的主觀意願去判斷、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