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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私募的區別

信托和私募的區別:產品管理人。信托產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資公司。

壹,私募基金與信托的不同之處

概念的不同

私募基金是私下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非公開募集資金,絕對不能在公眾平臺進行募集。而信托是壹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壹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投資門檻的不同陽光私募基金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而信托的最低認購金額通常也是100萬,但也有低於100萬,比如20萬,50萬。風險承擔能力的不同兩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同,信托的風險要小於私募基金。大致來說,信托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而私募基金則有無限放大的功能。有別於私募基金,信托公司具有壹定的賠償能力。信托公司由壹定規模的資金組成壹個固定的信托池,按照法律規定,對於發生未能履行受托人義務而造成受益人的損害就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

二,操作方式的不同

信托和私募基金唯壹的交集就是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投資運營,再把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除此之外,信托還能起到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目的。而私募基金除了最常見的投資方式,還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壹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投資領域的不同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A股、債券、期貨、銀行存款等證監會允許的品種,而信托的投資領域壹般為基礎產業,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托還有可能投資於低風險的金融產品。

三,法律關系的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確保對每位投資者壹視同仁的態度。信托是壹種法律制度和法律安排,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壹旦信托公司出現破產的情況,信托財產可以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繼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