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
貫徹國家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將純電驅動作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導向,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將市場主導與政府支持相結合,建立長期穩定的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體系,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快培育市場,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2)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相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努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應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促進形成統壹、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範市場準入標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
雙管齊下,由公共服務推動。以公務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和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
因地制宜,明確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第二,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三)制定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完善充電設施標準體系,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完善充電設施布局。電網企業應當做好相關電力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和增容充電設施服務。
(4)完善城市規劃和相應標準。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明確建築停車場和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以用戶住宅和居民停車位(基本停車位)充電設施為主體,城市公共停車位和道路臨時停車位為輔助,城市充電站和換電站為補充。研究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積極建設高速公路城際快充網絡。
(五)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鼓勵設立他項權利,在現有停車場(位)等建設用地上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以維持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建設用地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協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獨立供應新建充電站用地,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使用管理。土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建設要求可以納入供地條件。在確定底價時可以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其他建設用地需要配置充電設施的,可將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用地產權。嚴格充電站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管理。嚴格管理充電站用地變更。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
(6)完善電價政策。充電設施管理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直接向電網經營企業報裝電的經營性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對居民住宅、住宅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充電樁,按其所在位置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按壹般工商業等電價收費。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七)推進充電設施關鍵技術。依托國家科技計劃,加強新型充電設施設備技術和前瞻性技術研發,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電設施消防安全規範、充電網絡監測運行安全等給予科技支撐。支持企業探索和發展適應行業特點的充電模式,實現更加安全便捷的充電。
(八)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應結合新能源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求,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建設充電樁。
(九)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地方政府要將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和運營給予必要補貼。電網企業應配合政府規劃充電設施建設。
第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壹步放寬市場準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車輛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積極提升售後服務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授予特許經營權來保護投資者的初始利益,商業場所可以通過收費、服務費和停車費相結合的方式給予優惠,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以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政策,探索以資金、保證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十壹)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探索公共服務領域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探索個人使用領域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車輛共享、車輛租賃、抵押購買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
(12)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升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平,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研發和運營服務,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
四、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應用。
(十三)擴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規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機場通勤、治安巡邏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比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十四)推廣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2014至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數的30%,並逐年擴大應用規模。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采取租賃、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本單位職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在社會中發揮引領作用。
動詞 (verb的縮寫)進壹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補貼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好的城市或企業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充電設施建設。有關方面要抓緊研究確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爭取在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盡快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
(十六)改革和完善城市公交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城市公交行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的優先領域。通過逐步減少城市公交車燃油補貼,增加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的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車行業健康發展。
(十七)對新能源汽車給予稅收優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31日,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進壹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研究完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做好車船稅減免工作。繼續實施汽車消費稅政策,發揮稅收政策在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中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建立長期穩定的新能源汽車發展資金來源,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研發、檢驗檢測和推廣應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車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產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估體系,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和消費各環節的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和發行債券拓寬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增加資金來源,支持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政策。研究出臺公開、透明、可操作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準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研究生產。
(二十壹)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於汽車企業平均油耗的積分交易和獎懲措施,在考核企業平均油耗時給予新能源汽車優惠,鼓勵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銷售和使用。
(二十二)實施差別化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為緩解交通擁堵,相關地區在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施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便於新能源汽車稅收、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註新能源汽車類型,便於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和區分。完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車牌自動識別系統方便新能源汽車通行。
第六,堅決打破地方保護。
(二十三)統壹標準和目錄。各地區要嚴格執行統壹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和出臺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地方標準。各地區要執行國家統壹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采取制定本地推廣目錄、重復檢測檢驗新能源汽車、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生產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等違法措施,阻止外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本地市場,或者變相限制消費者購買外地及部分新能源汽車。
(二十四)規範市場秩序。有關部門要加強新能源汽車市場監管,推動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和取消各地區不利於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
七、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質量監管
(二十五)加大對科技研究的支持力度。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集中力量攻關儲能系統、燃料電池、驅動系統、整車控制與信息系統、充換電、試驗檢測、整車集成技術等關鍵技術,不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二十六)組織實施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加快研發符合市場需求的有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和產品,加大研發和測試能力投入,通過聯合開發加快重大關鍵技術突破,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力,降低能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體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度,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支撐平臺,提高新能源汽車美容和檢測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抽樣檢驗制度,通過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和壹致性監管。研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準入管理體系。
八、進壹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八)強化地方政府的組織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誌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的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車輛實際運行情況和使用環境便捷程度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十九)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區的督查考核,定期在媒體上披露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配套基礎設施網絡和社會使用環境建設掛鉤,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範圍內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相互學習提高。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在降低能耗和汙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組織行業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成本優勢。要通過媒體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曝光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