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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科技風險基金的主體設置

高科技風險基金不是退稅,而是國家給予的專項撥款。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貼息、補貼等方面出臺了壹些配套政策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收到的相關貸款貼息應沖減項目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收到的相關貸款利息補貼,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並入企業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資本投入形式出資的,應在“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發和中試階段的必要補貼,科研人員撰寫的用於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補貼。企業收到無償補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專款專用,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年度起,經有關部門批準後獲得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貼,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列入“資本公積”項目,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專項用於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財政補貼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貼、汙染防治資金補貼、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無償補貼、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貼、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無償補貼等。

(3)國家專項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貼等財政撥款。相關項目完工清算,按規定核銷相關費用後,形成的資產部分轉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