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駐外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系實施財政監督。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的重大事項直接實施財政監督,也可以將其監督的事項委托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為監督事項重大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實施監督的,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決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之間對監督事項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決定。?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第六條 本市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管理以及對所屬單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七條 財政部門和財政監督人員實施財政監督,應當秉公執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監督對象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對象有權拒絕財政部門違法實施的財政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監督,不得打擊、報復、陷害財政監督人員。?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按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 ?第二章 監督內容、職權及方式?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壹)本級及下級各部門、各單位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情況;?
(三)財政收入的征管、解繳、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財政支出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
(四)政府采購活動情況;?
(五)社會保障基金(費)、住房公積金等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存儲以及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七)預算部門和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管理情況;?
(八)國有資產收益收支情況;?
(九)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十)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以及財政性資金項目管理情況;?
(十壹)政府債務的舉借、擔保、使用、償還和效益情況;?
(十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 ?
(十三)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情況;?
(十四)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實施情況以及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和無主財物管理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或者上級財政部門委托實施的其他監督事項。?第十壹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被監督對象的會計核算場所、生產經營場地、業務活動場地等相關現場;?
(二)要求被監督對象提供與財政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數據,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可以采用調取、查閱、摘錄、登記、復印、影印、拍照、攝像以及其他技術手段獲取以上資料,被監督對象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監督對象負責人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核查被監督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核實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會計核算情況,並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進行調查和詢問,要求被監督對象作出說明;?
(四)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監督對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對象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五)被監督對象有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文件和資料,或者有轉移、隱匿、毀棄其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行為的跡象和可能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資料和資產先行登記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