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模式顯示出越來越多的局限性。
雖然我國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和具體形式在理論上是匹配的,但從我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終極目標來看,發現“社會保險統籌支付”制度顯示出越來越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擴大保障覆蓋面的限制。而“繳費”所體現的行政手段和規定,往往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約束力更大,而對大量民營和外資企業的約束力較小,從而使其免於社保繳費,更談不上實現將農民納入保障體系的長遠目標。
——無法形成穩定的保險基金。由於繳費所依據的立法層次較低,在征收社會保險費時經常出現拖欠、偷逃等現象,執法部門難以進行強制處罰。甚至壹些地方政府出於引進外資和保護本土企業的積極性,濫用“豁免”權力,導致全國範圍內的社會保險費年收繳率較低,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管理成本高。由於“費”的征繳在財政體制之外,地方行政部門制定具體的標準和實施辦法,導致各地區多部門、多主體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收支擁有壹定的權力,不僅容易導致行政效率低下,也使監管在壹定程度上“缺位”。日前,人們熱議的“社保基金審計問題”充分暴露了這壹制度的弊端。
“稅收”是當前形勢下更好的選擇。
鑒於“統籌支付”的這些弊端,開征社會保險稅自然成為改革籌集資金的具體形式。可以說,從理論上來說,“稅收”是當前形勢下較好的選擇,其優勢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稅”的立法層級明顯高於“費”,在執行過程中是絕對剛性的。而且經過多年的稅法教育,公民納稅意識較高,從而保證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穩定征收。
其次,“稅收征收”的管理成本低於“繳納”,因為“稅收”納入國家統壹財政預算,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
第三,開征社會保險稅顯然有利於擴大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將占市場經濟主體的私營、“三資”和鄉鎮企業真正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從而為這類企業的大量下崗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龐大的流動勞動力提供保障。此外,它為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
最後,社會保險稅的征收也有利於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當前社會財富再分配功能的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