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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條例》認定貪汙賄賂行為有哪些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貪汙賄賂行為有以下14 條:

(壹)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貪汙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

(二)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執紀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

(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

(四)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

(五)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六)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後,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七)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對下屬單位、客戶刁難報復,給對方造成損失;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的財物合夥私分的,以受賄論;

(八)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因行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十)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

(十壹)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十二)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

(十三)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有以下相關項目:

(1)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8)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

(十四)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人,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