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甘肅省教育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財政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明確資金監管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緊扣實現“兩不愁、三保障”脫貧目標,堅持目標導向、統壹部署、密切協作、創新管理、註重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在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建立工作聯席機制,統籌負責全省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關部門(涉及省級使用扶貧項目資金部門)和市縣政府履行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培訓。
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甘專員辦對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實行實時監控。
第四條中央和省市縣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應當全部納入績效管理範圍,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會同省政府相關部門確定和提出項目資金管理清單。
第五條中央轉移支付扶貧項目資金執行中央績效管理相關規定,省市縣配套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完善管理辦法。
省級設立的轉移支付扶貧項目資金由省政府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設定績效目標,與指標文件壹並下達市縣。
市縣扶貧資金由使用部門根據本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要求,提出資金需求,設定績效目標。
第六條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扶貧項目資金使用部門,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與年度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審核、批復、執行,運用信息系統建立績效目標執行跟蹤監控機制。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預算後20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市縣扶貧資金使用部門依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要求,按照歸口管理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省直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條市縣財政扶貧資金使用部門在項目預算執行終了30日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填報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目標的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
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會同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市縣報送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情況,組織對扶貧重點項目、重點區域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再評價。
省市縣財政部門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調整支出結構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省財政廳按照中央關於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工作的部署,同步建設省與市縣、省直相關部門之間的實時監控系統。
省市縣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縱向實時監控系統貫通30日內,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扶貧項目資金使用部門將有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及評價指標嵌入相關系統。
第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激勵機制。對責任落實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市縣,予以表彰獎勵;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目標未完成的部門和市縣,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條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扶貧工作考核內容,總結推廣經驗做法,以點帶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國家和省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三條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第四條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當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第五條扶貧貸款扶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第六條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第八條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扶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核減下壹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第九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壹次批準,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第十條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第十壹條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壹)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財政扶貧資金其他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與同級財政部門***同篩選,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逐級上報,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
(四)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並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五)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壹年度項目意見。
三、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雲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采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各地州市可參照
實行政府采購的財政性資金包括:
1.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
2.資金安排的設備資金;
3.納入財
4.政府性貸款。第三條推行政府采購的目的
圍繞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標,根據公效率的原則進行政府采購,節約財政支出,最大限度***利益,保證、促進和推動省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第四條實行需求人、采購人、供應人三方分離的制度
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有特定購買需求並最終驗收使用的單位。
(二)采購人:被賦予采購權的單位或部門。
雲南省下簡稱政府采購中心)是省政府賦並組織實施政府采采購人為政府采購機構政事業單位。
(三)供應人:指可能或已經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職責
(壹)參與擬定省級政府采購預算草案,負府采購日常工作;
作計劃、采購目錄和采購立項方案;
(三)搜集、了解有關市場動態,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標委員會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組織、參與評標;
(五)負責政府采購招標、投
(六)負責供應人、招標代理認定;
(七)負責組員,制定有關政府采購的管理辦法;
(八)指導和監督。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按本細則規定辦理采購事務。第二章政府采購的運作程序第七條采購形式、金額標準和采購目錄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是指政府采購中心統壹組織的采購。分散采購壹般是指需要購買商品或服務達不到集中采購金額標織的采購。
集中采購項目金額標準:
(壹)采購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務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
(二)商品單位價值雖然達不到1萬元,但是備;
(三)當年需要批0萬元的同類商品或接受等
分散采購的項目不能是故意拆細的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指導和監督;分散采購可比照本細則的辦法組織。
采購目錄:政府采購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擬定下壹年度的采購目錄;采購目錄規定集中采購的項目範圍;目錄範圍外的采購視同單位分散采購範圍,也可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屬政府采購範疇。第八條采購計劃
(壹)行政事業單位年末應向政府采購中心報送下年度的采購計劃。
(二)政府采購中心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采購計劃編制省級政府采購計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按原審批程序審批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
(四)屬於追加采購的,按原審批程序審批。第九條采購需求
采購需求:在采購項目實施前需求人須確認的具體需求。
屬於年度采購目錄規定的采購項目,行政事業單位在申請撥付采購資金時,應填制申報表,報政府采購中心登記後,再報財政廳主管處辦理采購資金的審批手續;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批準的申報表匯總後辦理有關撥款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報送表格,申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1.需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項目、規格、數量、質量等要求;
2.資金來源。
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申報表,經批準後作為撥款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撤銷需求或不執行政府采購,視為放棄此項撥款;改變需求或用途的,必須按原預算申請辦法另行申報。
采購資金應當與采購需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