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是壹次性分配已實現收益,將凈值降低到1元左右。基金分紅有很大壹部分需要在二級市場出售,可以轉換成可變現收益,再分配給基金持有人。因為基金的分紅本應已實現收益,基金經理必須把手中獲利的股票或債券拋出,增加了交易成本。
事實上,開放式基金的分紅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是有限的:開放式基金持有人投資於基金的收益最終來自於基金凈值的提高,而基金的分紅只是持有人資產的壹部分或以新增基金份額或現金的形式體現在賬戶中,對投資者分紅時的總資產不產生任何影響。但基金分紅後,由於持有人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總資產變動與基金凈值變動的關系會有所不同:對於選擇分紅再投資的持有人,總資產變動與基金凈值變動的關系與分紅前完全相同;對於選擇現金分紅的持有人,總資產與基金凈值的關系會比分紅前更加平緩。
但對於有定期業績考核壓力的機構投資者來說,通常會將投資賬戶中的浮動損益和已實現損益分開考察,已實現損益在考核中占據相對較高的權重。此時基金分紅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由於後續基金凈值下跌而導致的浮盈轉浮虧的不利局面,因為基金分紅後,部分已實現利潤在考核中會產生積極作用。
此外,對於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紅也會減少未來贖回時支付的贖回費用,但這筆費用的節省僅占持有人總資產的0.01%(平均分紅率2%×贖回率0.5% = 0.01%),作用非常小。有人認為基金分紅對基金的投資運作有負面影響,不利於持有人資產的長期保值增值。事實上,考慮到基金平均分紅占凈值的比例不到2%,分紅對基金運作的影響也可以忽略不計。當然,短期內頻繁分紅對基金運作有壹定不利影響。
基金公司積極響應持有人的要求,在滿足分紅的條件下積極分紅,無疑是保護持有人利益的重要體現。那麽對於基金的機構持有人來說,以贖回為威脅逼迫基金公司分紅是不是對他們最有利的選擇呢?
通常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出於降低股市風險的考慮而要求分紅,但依靠分紅來達到降低風險倉位或規避市場下跌風險的目的是不現實的。不到2%的分紅率根本不足以達到預期目標,持有人應該直接選擇贖回,這樣更有利於持有人自身的投資回報。
對於追求短期資產增值收益的投資者來說,基金是否分紅並不重要。不僅如此,有頻繁分紅記錄且在基金合同中沒有對不定期分紅做出相應規定的基金是投資者回避的對象,因為這種跡象極有可能是基金面臨較大潛在贖回壓力的表現,頻繁的不定期分紅會對基金運作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