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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擔保機構

互助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補充。

在當地政府的積極倡導下,由當地工商聯作為發起人,金融機構積極協助,會員企業互幫互助,少量入股加盟,自我服務,風險自擔,自我管理。其法律形式應為企業法人,而非企業法人,名稱壹般為“某某擔保協會”。地方政府應是中小企業信用互助擔保的監管者和服務者,重在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幹預其正常的經營活動。

政策性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主體。

在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轄區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重新整合各級政府資助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基金、購房擔保基金、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 *共同設立專業保障基金,采取商業形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小企業司及其下屬部門是行業監管機構。其資金來源主要由政府資助,同時吸收其他機構和團體的捐贈或補貼。商業銀行可以按照特定貸款余額的壹定比例向擔保機構提供資金援助。

至於資金用途,我們建議政策性擔保資金中實物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5%,其余只能用於銀行存款。同時,政策性擔保業務要規範到三個基本定位:壹是信用擔保業務能直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二是征信管理,間接疏通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第三,小規模服務是對銀行“大客戶、大企業”定位的補充。業務拓展應嚴格限制在兩個方面:壹是為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提供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和咨詢;二是其他政策性擔保業務。

商業擔保:

從各國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實踐來看,這類擔保機構的功能並不適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其使命只是填補壹定時期的空白。

目前,我國政策性擔保和互助性擔保機構難以有效滿足中小企業的擔保需求,需要積極鼓勵商業擔保積極參與。建議將商業擔保作為企業經營信用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由銀監局負責統壹監管;要大幅度提高商業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修改《擔保法》,重視職業擔保人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