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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有權強征農村的土地

法律分析:有權。完善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首先要在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的管制的基礎上,嚴格區分公益性、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征地範圍過寬、規模過大的問題。征地權是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力,應當嚴格用於國家重點公***設施和公***利益的需要,不能用於商業開發,更不能成為企業行為。經營性項目用地,要引入市場機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購買、租賃或以土地參股等市場方式取得,價格由市場決定,以進壹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允許以國家建設的名義,運用政府的公***權力征地用於商業開發,牟取超額利潤。壹些地方由政府出面為企業和個人征用土地,這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所為,會損害政府形象,損害社會公平,應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